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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管理

一、本校奉臺東縣環保局核發運作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之物質種類如附件,請各實驗室於運作時,詳實記錄購買、使用及貯存數量(紀錄表如附件二),本組將依季調查使用量,俾依規定辦理定期申報。

二、如實驗室因研究需要,需購買尚未取得核可文件之毒化物,請電洽環安組(分機1372),填妥申請表並提供該毒化物相關資料,俾本組據以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三、購買毒性化學物質:

  1. 請先確認本校是否有該毒化物核可文件(若無,請依本校請購流程,聯絡環安組申請)
  2. 確認系統已減量完,使用多少買多少,避免過度囤積,增加實驗室危害風險
  3. 務必請和供應商確認欲申購毒化物濃度與重量(單位為公斤)及毒管法相關規定(注意:重量請勿自行計算,應向廠商確認)
  4. 填妥申請書並經實驗室負責人及院辦核章後,紙本送環安組審核。
  5. 審核結果以電話通知負責人、聯絡人及供應商(注意:請負責人或聯絡人自行向供應商確認貨到日期等購買事宜)

四、運作毒化物重要規定(請詳讀並遵守規定):

  1. 運作場所標示:毒化物運作場所(包含貯存與使用場所)之出/入門口皆需張貼「毒化物運作場所」中英文標示,如實驗場所無使用毒化物,請移除「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標示。
  2. 運作行為規範:毒化物運作行為(購買、廢棄、轉讓等)不可私下作為,需經環安組審核通過方可運作。
  3. 填報運作紀錄表:每次運作毒化物需以標準格式之「毒化物運作紀錄表」填寫運作紀錄,並當天或近日內至系統中進行“減量”。
  4. 運作紀錄表(備存三年):運作紀錄表(紙本或電子檔皆可),留存於實驗室備查三年。
  5. 備存安全資料表(SDS):購買時需向供應商索取「安全資料表(SDS)」,並參考SDS備妥適當防護措施。
  6. 藥品到貨注意事項:供應商送貨時,需先核對濃度與危害標示是否一致,容器包裝是否符合GHS規定並於到貨當天至系統新增。
  7. 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應採用不排放、不洩漏之密閉式堅固容器、包裝,並置於陰涼乾燥處所。
  8. 毒化物貯存櫃應張貼「毒化物標示圖」及「品項清單」,隨時上鎖,避免他人隨意取得,嚴禁私自攜帶毒化物離開本校。
  9. 其它注意事項與規定,請依本校規定與相關法規辦理。

 

教育部化學品管理與申報系統

化學局毒性化學物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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